科技型中小企业

发布时间:2023-03-28 返回列表

科技型中小企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提出“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标准、为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创新政策开辟便捷通道”,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千方百计使结构性减税力度和效应进一步显现”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等决策部署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统一了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对于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精准扶持政策、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用税收减法换“双创”新动能加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区、盟市现金奖励不同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例如: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后,呼和浩特市奖励3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科创项目

创新性中小企业、“专精特新”示范中小企业、细分领域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性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后补助: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补助测算基数,按照企业研发费用的1%~10%给予后补助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机器换人: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支持高危、高强度生产环节“机器换人”,按照工业机器人购置费用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首台套、首批次产品:对认定为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按照保费的80%给予补偿。

技术改造

(1)技改造投入:对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脱贫地区、革命老区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

(2)节能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含2000吨标准煤)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20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大数据中心电源使用效率(PUE值)首次降低到1.3的,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20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3)节水技术改造:对年节水量5万吨以上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按每节约1吨水给予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4)固废利用:对新建年利用量1万吨以上的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高端化、绿色化、循环化利用项目,每利用1吨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给予1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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